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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管齊下——教會是甚麼?

年份: 2021

作者: 符致鍇律師

  「教會」的希臘文是「被選召出來」的意思,就是一群蒙神從世界中呼召出來,成為在基督裏有神的新生命的人。從廣義來說,「教會」不是一座建築物,乃是一群有主生命的人所聚集而成。狹義而言,「教會」是指在同一個地方聚集,一同敬拜神的肢體,也可以稱為地方教會。

  因此,只要有三數位以至數十位信徒聚在一起敬拜神、教導聖經、傳揚福音、團契相交,那便可以是一個「教會」了。這些「教會」很多時候都沒有特別組織或章程規範,更不會向地方政府登記註冊。然而,當「教會」逐漸發展增長,便須要訂立適合的章程規範,以便治理「教會」,並且為了符合地方政府的要求而考慮登記註冊。

無股份擔保有限公司

  在香港,教會組織一般會以兩種模式向政府登記註冊:

  (1) 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在其成立一個月內向香港警務處牌照課社團事務主任辦理成為註冊社團或豁免註冊社團(詳情可瀏覽香港警務處網頁: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3_faqs/faq_so.html#q1)。
  (2) 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向香港政府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為本地有限公司(詳情可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https://www.cr.gov.hk/tc/services/register-company.htm)。

  簡單而言,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本地有限公司有兩類:
  (1)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根據其組織章程細則,限於各成員所分別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
  (2) 無股份擔保有限公司——公司沒有股本,而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限於各成員藉其組織章程細則分別承諾在公司清盤時所支付作為公司資產的款額。非牟利機構通常註冊為無股本擔保有限公司。

  有關成立本地有限公司的資料,可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4-c.pdf

  由於註冊社團或豁免註冊社團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不能以社團名義購置房地產物業,而且成員需要為社團負上無限的責任;所以,一般教會組織都會選擇成立無股份擔保有限公司。

  要成立無股份擔保有限公司,須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擬訂公司名稱——公司名稱如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將不會獲准註冊。
  (2) 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是公司依法制定、規定公司名稱、註冊地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以及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的書面文件。
  (3) 董事會——董事會在公司管治架構中擔當首要支援及監督角色,帶領和指導公司的營運和監察公司發展策略的執行情況。教會的執事可以同時是董事會的成員(董事)。

  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公司每名高級人員,包括董事、公司秘書及經理均有責任確保公司遵從《公司條例》所有條文的規定。 如公司未有遵從條例的規定,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以失責罰款。有關董事的責任,可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https://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docs/Guide_DirDuties-c.pdf

稅務局認可的慈善團體
  教會成立無股份擔保有限公司以後,一般都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 88 條,向香港政府稅務局申請成為認可的慈善團體,即俗稱「88牌」。

  慈善團體可根據稅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而捐款港幣壹佰圓或以上的捐款人,可將在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所作出認可慈善捐款申請從應課稅收入中扣除。

  有關慈善團體的定義及稅務優惠,可瀏覽由稅務局印發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https://www.ird.gov.hk/chi/pdf/tax_guide_for_charities.pdf) 。

  慈善團體的章程必須規定:
  (1) 團體所賺取的利潤,只限於用作推動團體的慈善宗旨所用,而絕不能將利潤攤分給公司成員。
  (2) 除了實報實銷的開支外,董事並不可以受薪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報酬。

  在特殊情況下,慈善團體可以就個別董事的支薪安排與稅局討論,原則是:
  (1) 有關人士須具備其獨有專業資格、資歷(如堂主任牧師)。
  (2) 支薪安排的合理性。
  (3) 所支薪金屬於合理水平。
  (4) 受薪的董事須避席相關薪酬討論。
  (5) 須在規管文書上清楚撰寫有關安排。

  一般而言,受薪董事的人數不能多於董事會法定人數的一半。 舉例說 :
  (1) 假如董事會成員人數為7人,法定人數是不少於董事會成員人數的1/2,即4人。那麼,受薪董事的人數便不可多於兩名(7人x 1/2 x 1/2)。
  (2) 假如董事會成員人數為21人,法定人數是不少於董事會成員人數的1/3, 即7人。那麼,受薪董事的人數便不可多於三名(21人x 1/3 x 1/2)。

  雖然香港目前並沒有專門監管慈善團體的單一機構,但慈善團體仍會受制於不同的決策局/部門,例如:稅務局、地政總署、公司註冊處、警務處、教育局,以及民政局等等。

  其中,稅務局已開始提升對慈善團體的監管,並加緊覆核慈善團體的免稅資格,例如針對慈善團體的整體運作或個別業務是否符合免稅條件而提出質詢。慈善團體應格外小心審視其業務和運作模式是否符合稅務局銳變中的監管要求。

  請參考由羅兵咸永道製作的「有效應對稅務局對慈善機構的覆核」單張 : https://governance.hkcss.org.hk/sites/default/files/2019-02/Chi_Strengthen%20your%20resilience%20to%20Inland%20Revenue%20Department(IRD)%20review%20on%20charitable%20organizations.pdf

  據馬太福音三章13-15節記載 : 『當時,耶穌從加利利來到約旦河,到了約翰那裏,請約翰為他施洗。約翰想要阻止他,說:「我應該受你的洗,你怎麼到我這裏來呢?」 耶穌回答他: 「暫且這樣做吧,因為我們理當這樣履行全部的義。」於是約翰就依了他。』(和修本)

  主耶穌又在馬太福音五章20節說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絕不能進天國。』(和修本)

  求主賜我們智慧和能力,在符合地上政府的法律規管下,努力傳福音,建立教會,使多人得福,榮耀主名。阿們!